关于与老年人相关的内蒙古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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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停发如何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②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③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离休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4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离休人员死亡后,执行因公死亡抚恤费标准。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规定,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②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④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基数如何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基数的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基数调整为1350元。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上增加5%。

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离休干部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孤身一人的按40%)掌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停发如何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①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⑥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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