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转移业务信息
【经办机构】:广州市社保局及各区社保分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020-12333
【受理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节假日除外)
【获取文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法规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
转入流程办理
申请条件
1、具备广州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原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3、在广州市缴费年限时间长的省属单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3、参保人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资料说明
1、广州市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原社保机构核发的个人账户手册或清单(经盖章的缴费清单);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
4、属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文件;
5、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情况转入接续所需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后,需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广州市社保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3、原参保社保机构确认后向广州社保机构发出转移清单和转移基金;
4、广州社保机构完成转入确认,并通知申请人。
转出流程办理
申请条件:新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并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资料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接收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接收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广州社保机构,广州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发出转移清单和转移基金至新接收社保机构,完成转出手续。
转移接续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