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保障标准
1.持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城乡困难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签署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同意纳入低保的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公示,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寄送“不予批准低保通知书”。
3.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020元。
4.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一卡通”按月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