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一、享受低保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低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由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现执行标准:城市低保标准39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2250元/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申请低保提供的基本资料
户主书面申请,户口本、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受理低保申请后,共同生活的家庭各成员要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表格可点击下载)。
四、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基本申请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村民)代表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5、县区民政部门审查乡镇(街道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6、县区民政部门对审查后拟纳入低保的申请家庭在常住地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做出书面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街道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分类施保
1、分类施保适用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特困人员。
2、补助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多项条件的,执行最高救助标准,但不得同时享受。
六、低保金领取办法
低保对象持低保证、存折、户主身份证按时到信用合作社领取低保金。因病、因残疾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出示户主身份证、低保证和存折同时还要出示本人身份证。
七、低保对象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依法享受低保待遇和按时领取低保金。
义务:1、主动接受定期核查,办理增、减或停发手续;2、就业年龄内,应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就业介绍,每季度应主动向街道办(乡镇)提供就业证明;3、主动参加社区(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只享受权力不履行义务的,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可暂停其家庭低保金的发放或者取消低保待遇。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