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辽阳社保最低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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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保主要分为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职工社保主要分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近日,我省公布了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4801元,抚顺市、铁岭市、盘锦市月标准为4513元,丹东市月标准为4321元。

与此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8年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838.92元

企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和平区1,620元),最高为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20,516.76元。

2018年辽宁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4,801元

职工缴费基数: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沈阳市按4801元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2,880.6元),上限为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14,403元)。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59号)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全口径月平均工资4,801元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58号文件规定,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保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政策依据:根据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将原执行的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991元暂调整为5244元,60%为3146元,300%为15732元。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全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244元/月,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356.59元/月,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524.4元/月。

附:我市历年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明细表

沈阳市历年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明细表

缴费时间段

缴费基数

月缴费金额

6.8%比例10%比例
2004年1月-2010年8月2462元167.42元246.2元
2010年9月-2012年7月2857元194.28元285.7元
2012年8月-6月3212元218.42元321.2元
7月-2015年6月3715元252.62元371.5元
2015年7月-2016年6月4060元276.08元406元
2016年7月-2017年6月4253元289.2元425.3元
2017年7月-2018年6月4563元310.28元456.3元
2018年7月-2019年6月4959元337.21元495.9元
2019年7月5244元356.59元524.4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25号)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沈阳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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