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协会登记申请书
福州市民政局 :
福州市律师协会不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定义,不具备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的条件,且该协会在运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监察部、发改委等几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几经投诉拒不纠正,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撤销对福州市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因此,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及其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该行政法规的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和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福州市律师协会应由福州地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愿加入,且经贵局依法登记并接受贵局的登记管理、检查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存在和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就是非法组织,就应当给予撤销甚至取缔。
又据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纠风办等国家几部委三申五令: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原则,“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更是明文规定:“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可见,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会员会费的收缴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收缴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的,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律师协会竟是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的规定,强制加入的组织。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律师协会这种“强制加入”的方式决定其不能向会员收取会费。
但是,律师协会不仅在其章程中规定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而且《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2005年6月7日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3年6月22日福建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第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考核前,未足额交纳会费的,视为未能履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协会将及时通报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待律师协会出具已全额交纳会费的证明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律师个人年度考核”。
因此,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的收缴,实行的完全是一种“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的制度,属于应当取缔的违法乱收费。
并且,历经本所及其设立人邹丽惠律师连续多年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福州市律师协会仗着有民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充当保护伞,不仅拒不纠正违法乱收费行为,而且肆无忌惮地对本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无所不用其极的打击报复,连续四年不给本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年检考核、备案盖章,严重影响本所和邹丽惠律师的正常执业及合法权益,然后再制造借口、巧立名目地给予邹丽惠律师行业处分,企图逼迫本所和邹丽惠律师就范。
福州市律师协会的违法行为,实属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撤销登记。为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依法审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律师事务所反馈!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邹丽惠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团协会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北京大学共青团委员会:
北京大学西域文化传播交流协会是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团委直接领导下、最初由北京大学在读的十五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本科、硕士生策划发起、并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王曙光副教授的热情指导下拟成立的一个面向所有在校学生,以中国历史上的西域(包括今天的新疆、甘肃、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内的文化特色、经济发展和历史民俗风情等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介绍展示、观摩探讨以使对该领域感兴趣的同学找到一个充分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的组织平台,并向更多的北大师生和社会展现西域文化的精髓和魅力所在,大力弘扬优秀的中国传统和现代文化,以促进交流、探讨优秀文化发展前景为义不容辞责任的学生社团组织(具体介绍见下文)。在经过了近段时间来的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之后,特此向校团委提出书面成立申请。
以下是对于此研究会各方面事宜的具体说明:
1. 协会发起成员最初策划成立这一团体的缘由来自于对地理意义上的西域地区文化的强烈的共同兴趣和进行更深入探讨的共识,比如丝绸之路的兴衰、楼兰古城的未解之谜、敦煌莫高窟的经卷宝藏、天山南麓的新绿洲文化等等。
2. 协会发起成员来自于全国各地,包括少数民族同学,成立后拟吸纳成员只看重对于西域文化与发展的兴趣,欢迎并鼓励所有北京大学同学的加入,并将在协会成立后的宣传的发展中强调其开放性的特点。因此,该协会并非一个区域性学生组织。区域性将违背该协会的建立初衷。
3. 我国历史上的西域创造了悠久璀璨的文化,成为数千年中华文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引起了学界诸多人士的关注,但是北京大学目前还没有重点关注这一文化领域的社团,因此我们认为成立这样一个协会很有必要。本协会的宗旨为“关注文化,探索真理”,具体而言有:
(1)协会的根本宗旨在于大力弘扬优秀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精髓,发掘当代文化潜力,增进优秀文化的国际国内影响力,以文化研究促进经济发展,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增添一份力量,并进一步丰富北京大学的校园文化,丰富同学门多彩的校园生活,促进当代大学生培养健康积极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益智怡情。
(2)关注文化研究的纵向深入与推广普及,创造积极、活跃、严谨、开放的协会氛围,为对这一领域感兴趣的同学提供一个实现兴趣爱好,进行更深入了解该领域,并可以与拥有共同兴趣的朋友交流的有益平台。
(3) 注重研究性,协会举办的活动强调一定的内容深度,拟邀请数位海内外该领域内的专家学者给与指导和与社员交流,以关注该领域内当前国际国内热点问题为主,注重所展开活动的学术质量,避免空泛和肤浅;但同时强调活跃开放的氛围,避免过于严肃,学术性与趣味性并重。
(4)强调“在实践中研究”的特色。充分利用社团资源尽可能多地为社员及所有北大师生提供真实宝贵的文化素材,创造亲身体验文化的机会,建设以“实践性”为第一要义的动态社团,在实践中实现学术性与趣味性,有别于一般研究机构对于该领域的研究。
(5)注重与其他文化研究类社团的交流合作、互通有无。另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甘肃省政府对本协会的发起与成立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关注,并将在成立后为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可能的便利与帮助。我们有理由对协会成立后的发展更加充满信心。
协会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附后,请审阅。
诚请校团委批准该协会的成立。
致礼
北京大学西域文化传播交流协会发起人
20XX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