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和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文不涉及)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和非国家开发银(如农村信用社、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
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江苏省、河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湖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吉林省、辽宁省、海南省、福建省、江西省等
由非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地方银行等)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
黑龙江省、江西省、河北省、广西省、浙江省、福建省、云南省、四川省等
特别提示: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如有部分地区暂未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预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办理贷款有两种选择:
1、由国家开发银行、非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地方银行)等机构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推荐);
2、由中国银行等机构提供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提供)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1. 贷款金额
本预科生每人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二)办理流程(具体以当地资助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学生证如遗失,由学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代替。
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合同回执
①每年9月初,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具体操作流程以当地要求为准)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
从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的学生,毕业前按照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https://sls.cdb.com.cn)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非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的学生按照当地要求进行还款。
学生毕业后前2年或者3年只需还利息(即称还本宽限期,因宽限期政策从2015年开始调整,是2年还是3年以学生系统中实际为准),毕业2年或者3年后需还本金和利息,直到按照合同要求将贷款还清为止。
还款常识:
1. 还本宽限期内按时偿还利息。按照规定,贷款毕业学生应该从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承担利息,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开始偿还第一年利息,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时偿还利息。如当年考上研究生,需于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展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即可在攻读学位期间继续申请财政贴息。
2. 还本宽限期后按时偿还本息。在毕业2年或者3年后的12月20日前开始第一次等额偿还本金,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时偿还本息,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前还清,具体详见《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