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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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9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两类地区:

一类地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等25个区县。

二类地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

二、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875元/月,二类地区调整为805元/月。

三、资金渠道

发放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按规定申请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精心组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各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受理和发放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要加大对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力度,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8月26日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渝人社发〔2015〕175号

发布日期:2015-8-28

执行日期: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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