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采用月缴费,也可选择季度缴费)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此款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⑥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安置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后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