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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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九届人代会第53号公告)第十九条 20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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