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丹东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细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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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参保单位、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的有效管理,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业务、待遇核定支付以及申领登记的制度和流程,根据国家、省、市现行失业保险政策、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做实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人员的接收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待遇支付以及失业保险其他业务等环节。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并按照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日常工作流程、执行标准及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二章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第五条 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基本信息和参保信息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建立单位参保登记档案台账,建立或接续所属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第六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依法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执行标准

(一)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二)办结要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及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领取并按照规定填写《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三)注意事项:

1.原则上须统一多险种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自然信息。严禁同一单位、同一人员选择性参保,多地、异地分别参保以及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等恶意参保情况。

2.对于养老、医疗保险尚未在本地参保的中央直属、省属企业,所属职工应在企业所属地参保,实行属地化管理。

3.对于同一单位及其职工,出现在不同地区选择性参加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与养老或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一致。

4.按照“金保工程”项目五险合一安排和部署,做好所属地区统一五险参保人员人数、基本信息和缴费基数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做实个人账户

第八条 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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