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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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作出调整。

河北省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最高为1480元,包括石家庄、廊坊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最低为1210元,包括顺平县、唐县等41个县。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3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核定领取月数 基数 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第1-12个月
一档二档三档四档
1480142013101210
满1年不满2年354%800770710650
满2年不满3年654%800770710650
满3年不满4年954%800770710650
满4年不满5年1254%800770710650
满5年不满6年1359%870840770710
满6年不满7年1459%870840770710
满7年不满8年1559%870840770710
满8年不满9年1659%870840770710
满9年不满10年1759%870840770710
满10年不满11年1863%930900830760
满11年不满12年1963%930900830760
满12年不满13年2063%930900830760
满13年不满14年2163%930900830760
满14年不满15年2263%930900830760
满15年不满16年2363%930900830760
满16年及以上的2463%930900830760
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

注:按最低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个位取零上调到十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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