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在原费率基础上各降低0.5%。
4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是为降低企业负担。政策追溯至今年3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自治区执行国家统一费率。今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自治区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降低后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据测算,此项政策的实施,今年将为全疆各类企业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7.65亿元。
相关人员表示,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只有失业保险与个人福利待遇挂钩较少,针对的是极少数失业人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能有力支持企业稳岗、促进就业。
困难企业不裁员,可缓缴失业保险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从今年5月1日起,可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之内,缓缴期限根据企业困难情况由所在属地确定。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对于困难企业的认定,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主要面向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