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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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1月的一天,李某德来到上杭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要求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他拿来《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某外资企业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某外资企业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工作人员从他提供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发现,李某德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有15年,要求他提供个人档案(也就是在外资企业工作前的劳动合同书),李某德除了拿来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书外,再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书。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就只能凭他提供的唯一一份劳动合同书所签订的用工期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德实在提供不了,因为,他已经工作了近20年了,除了在此之前的外资企业的工作经历,他还在其他5家企业就业过,除了最开始的企业没有为他办理失业保险外,后面就业的5家企业都为他办理了失业保险,但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未给他本人,所以他无法提供其他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如果按照提供劳动合同来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德只能算3年的工龄,以此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只能领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1050元(上杭县最低工资标准)×0.7(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70%)×6个月(失业保险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4410元;如果按李某德的实际工龄(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缴费每满1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1050元×0.75(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75%)×24个月=18900元。差距太大,李某德不服,他说:“我已经50多岁了,再就业很难了,身体又不好,还指望有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来保障基本生活。就因为我提供不了劳动合同书,就享受不了失业保险待遇,我不能理解。”为此,他当即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能提供劳动合同书的,就按劳动合同期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书的,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必须依法维护失业保险参保人的权益,企业和劳动者依法按时足额履行了缴费义务,劳动者失业后,就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根据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协议书)和《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分析】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一般情况下,职工个人档案和《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职工在职时都是存在企业的,职工离职时,企业应将档案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证明),交由职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本案的情况比较普遍,用工制度改革后,劳动者在企业就业时的档案一般只有劳动合同书,既没有招工表,也没有录用书,而劳动者就业很少只在一家企业,有的可能经常更换企业,在这家企业做几年,在另一家企业做几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年以前用工不是很规范的时候,许多企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仍然有一些企业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甚至自己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在最后一家企业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企业的原因或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企业就业而失业,他们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才知道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在企业就业时的劳动合同书方可办理,这不就傻眼了,劳动者也许能想办法补最后一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书,可以前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书去向谁补,当然企业还在的,到企业求求情也许能补上,企业都不存在了的该去找谁补。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要求劳动者提供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提供的材料外,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所有企业就业时的劳动合同书的,应该根据失业职工提供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记录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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