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继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宁夏上调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
一类区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为962元,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
二类区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04元。含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三类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858元。分别是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人员,每月可享受的补贴标准也随之提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人员,每月可享受的补贴标准也随之提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并交费满1年的职工,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