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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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昨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及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等,当年度不能实施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部门根据其上一年度辞退职工比例、失业保险费收支率和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等因素,决定是否下调基准费率,并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调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调10%.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调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 ×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这一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调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调40%.

按规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实施浮动费率: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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