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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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了多少?具体标准请阅读以下内容。

6月15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至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仍为0.5%。新费率从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即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实收分配及待遇核定等业务。

据悉,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087元、3617元、3201元,个体参保人员可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10%、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选择110%和120%两个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按100%基数的标准核发。

缴费档次不变的个体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直接在吉林银行网点完成缴费;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前需先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二楼22至33号窗口办理变更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详情可拨打社会保险对外咨询服务热线9612333或登录长春社会保险网www.ccshbx.org.cn咨询了解。

5月1日起全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5月1日起,我国大多数省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总费率将进行阶段性降低,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这是记者从今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的。

根据《通知》,从5月 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从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明确,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通知》强调,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此次阶段性降低费率,并不包含职工医疗保险,因为“当期暂不具备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条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级统筹为主,从基金结余情况看,地区间不平衡,有的地方结余较多,也有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要巩固落实医保待遇,基金支出还面临较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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