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河南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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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18省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18省(市、自治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情况。

通常来说,各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那么,将基数上、下限调高,对什么人会产生影响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实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是一个地区的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够达到的,在达到这一水平后,劳动者只需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上调上、下限后,真正受影响的是那些工资收入不及60%标准和超过300%标准的人群。

对低收入者来说,他们意味着有风险以比自己工资更高的基数来缴纳社保,缴纳的费用就会更多,到手工资则相应减少;而高收入者最多只用以上限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即可。

从表格的统计结果来看,北京市月薪21258元以上及4252元以下的人将受影响,上海市月薪17817元以上及3563元以下的人将受影响,以此类推。

低收入者工资变少了 是祸是福?

那么,低收入者(未达平均工资60%)缴纳更高的社保费用是否真的是一件坏事呢?从当下来看,这部分人群的实际收入会有一定缩水,但从长期来看,当他们退休或不幸失业之后所获得待遇将会更多,即只有达到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获得更好的待遇水平。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社保体系的重要目的就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因此其缴费基数与大多数人的差别不宜过大。不过,也有专家建议,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等员工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应考虑到其在解决就业方面的贡献,可增强社保缴费政策的灵活性,使其更接近真实缴费能力,从而降低企业成本。

多地下调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率 待遇不变

社保制度的两个重要核心要素是“缴费基数”和“费率”。在社保缴费基数随职工平均工资升高的同时,已有多个省、市、自治区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率下调。根据人社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全国有21个省市区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截至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北京、天津、四川、重庆、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等至少16个省份宣布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到19%。

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上,广东、广西、天津、重庆、宁夏、湖南、四川、湖北、河南、甘肃、陕西等地均下调了个人费率,降幅在0.1%至0.3%不等。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多次表态,在各地降低费率的同时,并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社保福利待遇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016河南社保缴费基数:未提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经河南省政府同意,5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降低了1个百分点。

在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2%降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

河南这次降低缴费范围提及的是企业,并未提及机关事业单位。据记者了解,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此次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据初步估算,两项费率降低后,可为该省企业减负超过60亿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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