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山东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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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全省17城市全部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记者了解到,这是山东省自2007年来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今年山东在综合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3个,其中,济南、青岛等市为每人每月1000元,枣庄等市为每人每月950元,德州等市每人每月9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山东省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的办事指南

山东省直管企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在省社保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山东省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备案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通知单位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业务操作流程参照失业保险金业务流程操作。

山东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限:

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有关材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10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2、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办理。

3、失业保险机构10日内对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准。

4、失业保险机构10日内对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准。

5、失业保险机构15日内对失业人员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准。

6、失业保险机构10日内对失业人员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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