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江西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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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还未公布,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具体以官网公布为准。

18日获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四类区域:一类区域750元/月提高为1000元/月;二类区域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三类区域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四类区域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同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对失业保险金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二是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达38.1%。

“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江西省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要求,这次调整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

以平均标准为例,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925元,三者之间形成合理的梯度差距。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206%;占最低工资平均标准同口径的74.6%。因此,三者之间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

新闻多一点: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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