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参保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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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保险参保有何条件要求?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沈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沈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材料

1、单位新参保:工商、税务执照、成立证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资手册(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证件)

2、人员新参保:参保单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参保人员,应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并携带如下资料及时进行办理:

(1)招工录用和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2)调入和转入人员的相关手续

(3)跨省市已参保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相关证明

(4)其他增加参保人员所需资料。

三、沈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流程

1、单位新参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失业保险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2、人员新参保:参保单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参保人员,应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并携带以上资料及时进行办理

四、沈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时限及费用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

五、沈阳失业保险可以领多久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缴费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六、沈阳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2、用人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升学、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

5、重新就业的

6、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8、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延伸阅读: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2017年2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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