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安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汉中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汉中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安康市领取失业保险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康市领取失业保险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