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其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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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呢?有何标准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二、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

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失业保险金按濮阳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濮阳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濮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三、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址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政府院内

电话:(0393)4467839

濮阳开发区开州办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中原中路303

六、濮阳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延伸阅读:濮阳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

三、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失业人员。

四、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供毕业证(肄业证明)、所属居委会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无就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进城务工农民(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证明。

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

(九)未按规定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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