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失业保险政策解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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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以下是2017年河北失业保险政策的详细解读,欢迎浏览!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4号),我省将连续第三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通知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河北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7年1月1日后已按1.5%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

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2017年河北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一)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1、我省为什么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重要举措;同时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职工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加活力。

❂ 2、降费率起止时间如何计算?新的费率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什么比例缴费?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 3、这是我省近年来第一次降费率吗?

不是,这是我省连续三年降低费率。

第一次(2015年3月-2017年4月):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

第二次(2017年5月-12月):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第三次(2017年1月-2018年4月):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

❂ 4、降费率给企业和职工带来哪些实惠?

新的费率标准实施后,与上次费率相比,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了0.3%和0.2%。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 5、降低费率会不会影响失业人员待遇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

不会。这项政策是经过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这个政策实施的前提,就是必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稳岗补贴实施到位。降低费率之后,有些地方可能当期出现赤字,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解决。目前,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以应对降低费率造成的支付风险。而且这项政策是有条件、阶段性的,到2018年4月30日以后,将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就业形势、基金运行状况再次研究。

❂ 6、降费率政策实施前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怎么办?

从2017年1月1日后到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各统筹地区按1.5%费率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采取“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 1、失业了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2、失业可以领到多少失业保险金呢?能领多久?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目前,按照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所在的不同地区,我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40元-1090元。

关于领取期限,《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3、申领失业保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4、失业了除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5种待遇: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属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5、失业保险除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有其他支持政策吗?

近年来,失业保险功能不断拓展,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从起,符合条件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企业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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