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失业保险费率下调1.5%阶段性降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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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王维民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刘志峰,他们一并回答了记者提问。香港大公报、法制日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日报、中国吉林网等17家媒体的20余名记者参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吉林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2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吉林省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21号 )

吉人社办字〔2017〕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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