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规定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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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680元/月提高到1820元/月,最低标准仍按975元/月标准执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2017年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680元/月提高到1820元/月,最低标准仍按975元/月标准执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人社部门公布了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的7点须知:

1、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

2、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3、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及时到退工备案登记对应的市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告知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

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及时到指定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手续。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按街道或社区要求及时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①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

②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③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④个人提出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6、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拓展阅读:

从7月1日起,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每月975元提高到每月1053元,首次达到千元以上。失业金的最高标准仍按1820元/月标准执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执行。

那么,目前苏州市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标准、领取要求和待遇条件到底是咋样的?苏州人社君来为您解答。咱们一起往下看↓↓

1问:失业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什么?

从2017年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率为1%,个人为0.5%。

2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问: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手续?

用人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携带《苏州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需本人签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及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至原单位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手续。

4问:市区失业保险金审核地点在什么地方?

目前市级办理地点为,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桐泾北路11号);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十梓街548号)“失业保险审核”窗口。

姑苏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审核”窗口(解放东路117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

高新区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审核”窗口(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

吴中区就业管理指导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越溪塔韵路178号)。

相城区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窗口(庆元路168号市民中心1楼)。

5问: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多长时间失业金?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每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6问: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的计算方式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须在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范围内。

7问:失业人员拿到失业保险金审核单后到哪里办理申领手续?

在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拿到失业保险金审核单后:

(1)姑苏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以外户籍人员,携带失业保险金审核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原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镇)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姑苏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户籍人员,携带失业保险金审核单、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相城区户籍人员在相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城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8问:在领失业金期间,如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申请,在相应社区或街道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1)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

(2)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3)按《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4)因个人原因提出不按本意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9问:什么情况下能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苏州市区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1)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或审批确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

(3)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放,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0问:到哪里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先到户口所在社区申请,再到对应的区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工业园区户籍人员直接到市级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审核)。

失业保险金延长手续需要携带:

(1)《苏州市市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居民户口簿;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其他有关材料。

1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2问: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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