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6〕16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三、5月-7月已经按20%和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
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确定的调整费率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稽核稽查,做好参保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审核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应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