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
【受理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12333
【受理期限】:办理失业登记60日内
【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具体期限视参保时间而定)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劳动关系;
3、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按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具体登记方法请参阅: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
申请资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办理流程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
【申领条件】:申请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主创业的
【所须资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失业证、营业执照或申请人作为主要股东的出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申办流程】
1、填写并提交上述资料;
2、资料不齐全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补齐材料通知书》,不在受理范围或材料不能补齐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
3、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在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A.深圳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本人有求职要求。
B.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享受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求职补贴; 3、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4、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6、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失业期间,生育女性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般的三倍。
C.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需提供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社会保障卡(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本人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没有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无需提供。
D.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程序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可就近到市局失业处或各分局失业科办理);
深圳社保局、各区社保站地址电话
2、申领的失业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F.深圳失业救济金停发情形
一,停发条件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2、提供失业救济金停止领取证明材料;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于次月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停发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