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了如何领取失业金【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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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问: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80%确定,现执行标准为1328元/月。

失业保险领多少?如何领?还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一起来看看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对失业保险金领取、相关待遇等方面问题给出的解答??

问: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时间规定吗?

答: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问: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农合工领取的待遇为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问: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还能领取失业金吗?

答: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暂停发放失业金,其剩余月份与下次失业时的享受月份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需要什么资料?

答: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

2、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银行本人个人结算账户或建行本人银联卡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并同时登记什么原因失业(基层平台办理);

5、2004年7月1日以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需提供招用工登记表或相关证明文件。

问: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重新就业的;3.应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在不同统筹区内都有缴纳失业保险的,现失业的如何领取各统筹区的失业保险待遇?

答:先到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并由经办机构开具证明,持证明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另一统筹地区办理待遇申领,符合待遇转移条件的,转移后一并计算享受待遇期限;不符合待遇转移条件的,在另一统筹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因户籍变更,由农民合同制职工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如何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城镇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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