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申领流程和金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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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那么2019年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沈阳失业保险申领标准和金额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为你整理关于沈阳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依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 企业、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

  •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升学、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

  • 已重新就业的;

  • 在失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一、依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的救济金,按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在职职工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目前沈阳地区领取失业金标准如下: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每月养老保险停保后,每月15号前单位携带相关要件到市局失业窗口打印档案传递单。

  • 员工和单位经办员应在打印档案传递单后30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区失业窗口递交档案。

  • 失业人员拿着《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到居住地街道报道。居住地的街道会告诉你一个日期,铁西区是每个月的8号---10号拿着就业失业证去社区签字。否则不给打失业金。

  •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按重新就业后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 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每人每月发给五元医疗费。因病到市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按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

  • 女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费200元。

  • 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十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生活特殊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可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救济金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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