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申领流程和金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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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那么2019年昆明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昆明失业保险申领标准和金额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为你整理关于昆明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推进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级部门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工作文件的通知》(昆人社通〔2015〕10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支持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稳岗补贴

(一)申报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1.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昆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资料

1.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减员情况、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申报项目及金额。

2.《昆明市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连续3个月低于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工资发放表(申报45%稳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5.《 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2)。

6.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缴纳凭证、缴费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7.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参保地就业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复核,并在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将县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就业局按照批准金额拨付给企业。

二、创业补助金

(一)申报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给予创业补助金。

(二)补助标准

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及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被招用失业人员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或《用工协议》复印件。

5.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县区就业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失业人员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县区就业局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于次月通过银行进行发放。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季度向市、县区就业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三)申报资料

1.《昆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复印件一份(仅在第一次或申报资料发生变动时提供)。

2.用人单位银行帐户资料(仅在第一次或银行帐户资料发生变动时提供)。

3.《昆明市特困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申报审批表》(附件3)。

4.上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用工协议》(如属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动合同登记表》,即人社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鉴证、备案时的名册)复印件一份(仅在第一次或申报资料发生变动时提供)。

5.申报期间发放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补贴的签字名册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6.《昆明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4)电子、纸质各一份。

7.用人单位参保地县区就业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经确认以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原件退还申报单位。

(四)审批流程

1.县区安排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县区就业局审核通过后按季度向市就业局上报资金拨付报告,并附《公益性岗位补贴汇总表》(附件5)及《昆明市特困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申报审批表》(一份)。

2.市级安排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市就业局促进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就业局促进就业中心审核。

3.市就业局将县区就业局、市就业局促进就业中心审核合格的单位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批准并划拨资金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后,下拨到县区失业保险周转金账户进行支付。

四、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对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在公益性岗位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特困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昆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三)申报资料

1.《昆明市特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6)。

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公益性岗位不需此资料)。

3.已办理劳动合同登记、鉴证、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4.《劳动合同登记表》(即人社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鉴证、备案时的名册)复印件一份。

5.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复印第1-4页)。

6.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盖章后的《 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明细表》(附件7)原件一份。

7.单位的银行帐户资料复印件一份。

8.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单据(社会保险缴款书)复印件一份;若社保经办机构未能在《 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明细表》核实盖章的,用人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险的缴费清册及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申请补贴人数发生变化时应附文说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经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原件退还申报单位。

(四)审批流程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随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县区就业局审核通过后按季度向市就业局上报资金拨付报告,并附《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8)及《昆明市特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份)。

2.其他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市就业局促进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就业局促进就业中心审核。

3.市就业局将县区就业局、市就业局促进就业中心审核合格的单位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批准并划拨资金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后,下拨到县区失业保险周转金账户进行支付。

五、就业补助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期满的,给予就业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予保留。

(三)申报资料

1.《昆明市用人单位就业补助申报审批表》(附件9)。

2.《昆明市用人单位就业补助明细表》(附件10)。

3.被录用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与被录用失业人员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明细表》(附件11)。

6.参保地就业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市、县区就业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参保地市、县区就业局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报市就业局。

2.市就业局将市、县区就业局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批准并划拨资金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后,下拨到县区失业保险周转金账户进行支付。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特困失业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一年一审核,且不得重复享受《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6号)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

(三)享受了创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和享受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特困失业人员,同期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享受相同项目的补贴。

(四)各县区就业局应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政策业务学习,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并以贯彻落实一系列稳岗政策措施为契机,加大失业保险制度宣传、扩面和稽核工作力度。对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是否应保尽保,是否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进行认真核查。

(五)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后,各县区就业局应及时对企业跟进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开展培训、发放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在跟进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补贴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就业局联系。

(六)除稳岗补贴和就业补助按国家及省规定时间执行外,其他补贴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具体办理请到晋宁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就业局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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