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目前,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其中:
1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1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妇女生育补助金;
3 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4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以下流程转迁:
1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需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经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告知失业人员后,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
4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后,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5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及时审核,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