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多久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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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针对失业人员出台了系列政策和服务措施,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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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补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公共就业服务

政策服务:介绍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同步受理其政策申请。

求职培训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开展职业测评、失业原因分析等指导,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见习岗位、招聘岗位、招聘活动等信息。对有职业培训意愿的,提供职业培训信息,推介职业培训项目。

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协助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供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失业保险金申领: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一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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