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多久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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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您的社会保险权益,我们把《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中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待遇享受期间的政策解读如下,请您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认真阅读,以确保你社会保险待遇得到全面落实。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申报。登录地址:http://222.143.34.121/portal/ ,选择个人办事通道。首次使用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网厅,请先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可进行登录办理个人业务。用户名:用户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密码:用户注册时设置的密码。

四、失业保险金核定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可以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两种情形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执行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2.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享受的基本权利:

1.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定,实行“一门、一窗”办理。

2.失业人员经原参保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每月25日前发放到位。

3.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漯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贫困地区按照90%核定),并随漯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而变化。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再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5.对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凭《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6.可享受漯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同步参加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从当月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七、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失业保险金发放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为标准。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重新就业的,请及时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请你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你能够按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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