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多久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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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失业人员须知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本人带身份证、《职工失业证》到贵港市社保局服务大厅办理暂停或终止发放手续。暂停发放的待遇予以保留,符合条件享受时,再予以发放或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贵港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用缴费。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咨询及介绍。

四、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手续其法定继承人在失业人员死亡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贵港市社保局服务大厅办理。

五、失业保险待遇科联系地址和电话 联系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联系电话:0775-456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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