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退休公务员涨工资方案

思而思学 2023-11-10 17:06:12

各地公务员涨工资消息受到各界关注,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河北退休公务员涨工资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近,河北省出台关于养老金最新规定,现在就是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同时去强化市县政府和经办机构基金征缴主体相关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就是从根本上就是去壮大基金支付能力,从而保证现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今年起河北省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提高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增加

同时,河北省还将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本次河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有960多万城乡老人受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09年,我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15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这是我省第三次为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河北:“老人”“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个人缴费比例为8%

根据《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个人按4%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延伸阅读:河北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石家庄市各部门遵照执行省政府相关文件。

这次调整涉及到河北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

按照《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按照《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教师和护士工资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离休人员离休费

按照《增加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

省部级副职110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50元

县处级正职600元

县处级副职50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等人员每月按同职务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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