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务员调任转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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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转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五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六条调任到市级、区级及所属街道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市)级及所属街道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局)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乡镇机关不列入调任范围。

第七条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任到机关担任科(局)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调任的具体年龄要求

1.调任市级机关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48周岁、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调任市级机关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45周岁、女性年龄43周岁以下。

2.调任区级及所属街道机关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调任区级及所属街道机关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3周岁以下。

3.调任县(市)级及所属街道机关科(局)级正职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调任县(市)级及所属街道机关科(局)级副职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在43周岁以下。

(三)调任对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确因特殊需要或公开考试选拔,需突破有关年龄等调任资格条件的,须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五)调任对象拟任职岗位属于竞争上岗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资格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调任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市、县(市)区机关调任,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调入机关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其中,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外分别调入该三区机关的,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该三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调任各区分局处级副职及副调研员以上职务和调任县(市)局(分局)科(局)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市主管局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调任手续后,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调任人员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机关任职手续,并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九条调入单位在正式履行公务员调任程序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事先报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原则同意,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与考核。

第十条调任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函)。内容包括编制、领导和非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

(二)《宁波市公务员调任审批表》或《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

(三)调任人员档案、考察材料、体检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一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其公务员身份自然消失。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间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不得转任。

第十三条公务员转任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市、县(市)区机关转任,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调入机关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转任审批手续。其中,市级机关(不含在甬省部属机关,下同)之间转任,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由调出、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后办理;从市级机关、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外分别转任到该三区的,由该三区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转任

1.从市主管局转任到系统内各区分局,以及各区分局机关人员相互之间跨局转任,在调入单位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主管局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报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从市级机关外转任到市主管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主管局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从市主管局外转任到区分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主管局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3.转任到县(市)局(分局)的,由调入机关报经市主管局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调入单位在正式履行公务员转任程序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事先报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原则同意。

第十五条转任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任请示(函)。内容包括编制、转任理由,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还需提供领导和非领导职数空缺情况。

(二)《宁波市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

(三)转任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程序规范、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开具调任、转任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务员调任、转任需迁移户粮关系的,按宁波市现行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调任、转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任、转任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人调〔199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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