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录用计划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调整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试方法: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业务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于形成竞争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应根据需要或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考生的招考职位。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行和完善网上报名等工作,便利考生报名和考试。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不断探索创新公务员录用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动公务员录用工作科学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本省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本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公务员录用工作;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授权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一)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实施方案;
(二)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部署,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三)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按照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直机关提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地级以上市各级机关的录用计划,由招录机关提出(县级以下单位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本市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辖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六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招考工作方案须在公布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发布。
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布。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