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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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贵州省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那么该意见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据省人社厅解释: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了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二是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此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10月1日,改革后,个人需缴纳的内容,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两部分。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人社厅详解养老保险改革热点

据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不再搞局部试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昨日,省人社厅详解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等。

缴费工资 基数咋定?

缴费基数的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缴费数额的多少,那么,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哪些收入该算入缴费工资基数?

据了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则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同时,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退休待遇 包括哪些?

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和统筹外项目组成。

其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职业年金待遇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继续发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加发5%退休金、省外知识分子加发10%退休金和附加补贴等,这部分应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二是属于各地各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或提高标准的,仍从原渠道列支。

基本养老金 如何计发?

基本养老金计发,此次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分为三类。

其中,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还将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即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长短、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经确定,发放终身。据悉,过渡期是实行新老待遇标准对比确定退休待遇的时间段,自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退休

养老金保低限高

从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实现制度平稳过渡。

个人账户资金

可以随同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对此,省人社厅明确解释,不会。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

同时,省人社厅还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职业年金关系的转接进行解读。

相关负责人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延伸阅读: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答

1、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1)改变过去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的方式,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通过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2)在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养老金水平,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4)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实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改革有什么意义?

(1)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模式,破除养老保障的“双轨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体现社会保障的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2)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对收入分配进行社会调节,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3)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支撑,有利于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各类人才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3、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

(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要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提高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要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要坚持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要坚持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准确把握改革节奏,先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问题,推动基本制度并轨,再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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