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出入境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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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入境管理具体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详细的内容吧!仅供参考!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组织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拓展阅读: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注意了!

案例

刘某,中共党员,现任A市B局下属某事业单位科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经查,刘某名下有1本因私护照和1本港澳通行证,系其私自办理、保管。2012至2015年间,刘某使用其私自办理的护照,未经批准先后多次出入国(境),前往泰国、香港及澳门等多个国家及地区。

本案中,因刘某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前,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在政纪处理上,考虑到刘某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相应处分。此外,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释纪

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1999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先后陆续印发了《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是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三是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四是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交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五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

今天,我们也要来学习下余杭区的相关纪律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余组通〔2013〕1号)文件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的通知》(杭公通?2008?58号)文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赴国外、香港、澳门、台湾签注有效期原则上为三个月。符合条件,并提供有关的材料证明,经组织批准后方可因私出国(境)。

3实行证件管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日内将已经申领的因私出入境证件上交单位党组织保管。

4严格内管监督制度

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控制次数。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严格费用管理。加强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干部的管理。实行内控交流机制。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各单位党组织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中的审查审批力度,严格把关。明确职责。严肃追究。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是因公出国(境)又要注意些什么呢?这里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04号)文件

计划报批

坚持执行计划报批原则。凡本地区、本部门自行组织的团组均按照余杭区自行组团管理。每年年底,围绕区委、区政府下一年度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16个重大专项、重大项目招商和引资引智等,由区委副书记牵头,区“四办”主任会商,研究提出若干个学习考察专题,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量化管理

坚持执行量化管理原则。出访团组和人员管理: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除专项学习培训班外)。区管正职干部因公出国(境)最高三年不超过1次;区管副职干部5年不超过1次。

分级审核

经事先征求意见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党政干部,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的有关规定,报区外事部门,由区外办统一报区政府领导签批。其中需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党政干部,先按区内有关规定报批,获得同意后,再由区外办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严格报告

严格执行回国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出访报告应于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由团长签字后报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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