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管理办法有哪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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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管理办法有哪些?你对此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校教师管理办法(一)

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聘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的聘期管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等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实施的面向全国引进的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引进校长教师”)。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三条 引进校长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纳入我省教育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四条 省和市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好引进人员的编制,超编市县可报省编办批准后,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予以解决。省和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引进人员的调动手续、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及岗位聘任等工作,负责相关社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对特殊原因难以完成调动手续的,可采取灵活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条 引进校长教师调入我省之前已获得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予以确认、保留,纳入我省同类人才管理和服务,享受我省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引进校长教师在来我省之前所享受的市县级专家待遇,由市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本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办法予以确认、保留。在第一个5年聘期内,所在学校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对引进校长教师按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不占用学校核准的岗位数额;聘期结束后续聘的,由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额内,做好引进校长教师的聘任工作。如有特殊需要,可继续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待相应等级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六条 对引进校长教师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与引进校长、学校与引进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及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并将其分解到每一学年度。与引进校长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5年(含5年),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含在5年聘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原则上引进校长教师在聘期内不得流动,也不得以挂职、跟班学习、借用等形式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如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确需在聘期内在本区域内调剂引进校长教师工作岗位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八条 市县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招聘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引进校长教师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引进校长教师完成调动或入编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安家费具体标准为: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校长50万元;初级中学校长40万元;小学校长30万元;高中教师25万元;初中教师20万元;小学教师15万元。引进校长教师为特级教师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外奖励10万元安家费。引进校长教师的安家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为引进校长教师提供独立的周转宿舍,配备卫生间、床、桌椅、衣柜等基本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如暂时难以安排周转宿舍的,要协调在外就近租房,租房费用由校长教师个人承担,引进第一年由学校适当给予租房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单独安排预算。省属中学引进的校长教师租房补助标准结合地区实际,参考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确定,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租房补助由校长教师个人凭发票据实报销(可一次报销多月),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当学校有空置周转宿舍时,学校应首先安排校长教师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及时入住周转宿舍,不再给予租房补助。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优先安排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

第十一条 引进校长教师要求将未退休的配偶工作关系调入当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当地政府及其教育、人社、编办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已调入我省且签订聘用合同的引进校长教师,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子女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原则上以属地解决为主。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办理。省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引进校长教师子女就学和升学,享受本省考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专业支持

第十三条 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引进校长依法治校,进一步落实校长负责制。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鼓励引进校长创新育人模式、培育办学特色。学校要积极搭建平台,支持引进教师承担师带徒的任务,在任期内传帮带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并在本市县或本学校本学科发挥专业引领的作用。

第十四条 在引进校长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省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其专业身份。引进校长属于外省的省级骨干校长或相当身份的,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校长。其余的由省教育厅安排一定名额,通过竞争性评审,入选者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校长。引进教师属于特级教师及外省的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或相当身份的,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其余的由省教育厅安排一定名额,通过竞争性评审,入选者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省的竞争性评审一般于引进后第二年11月份进行。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自行明确本市县级骨干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 省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卓越校长、卓越教师工作室等方式,支持引进校长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将引进校长教师培训提高纳入省和市县培训体系,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引进校长到省内外参加培训,帮助其专业成长。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主要包括试用期满考核、学年度考核与任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与第一个学年度考核可以“合二为一”进行,考核应遵循“不唯票,不唯分,注重实绩”的原则。其他专项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引进校长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或参与考核,对引进教师的考核由学校负责。抽调教育教学评估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校长教师的考核由“项目指标评分”和“民主测评”两部分构成。

“项目指标评分”由考核小组按评价量表要求逐项进行评价赋分。

“民主测评”采取发放填写民意测评表的方式进行评分。民主评价由三类人员评价构成:一是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班子评价;二是社会评价(包括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三是校内教职工评价。

上述评价所使用的量表及相关评分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制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依据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目标任务情况,结合考核总成绩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者)、合格(70分及以上且低于80分者)、基本合格(60分及以上且低于70分者)和不合格(低于60分者)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方法

1.提交述职报告。考核一般在试用期满、学年结束或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接到考核通知书后,校长教师须在一周内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履行聘任合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

2.个人自评。考核时,校长教师要先对照任期(或本年度)目标任务及“项目指导评分”要点,向考核小组逐项说明自评意见,并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有关询问做出说明。

3.分组逐项考核。考核小组分别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现场调查、召开各类代表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情况,逐项对照考核和评分,并写出各个项目的考核鉴定意见。

4.述职和测评。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听取校长教师的述职报告,并组织全体教职工对校长教师进行民主测评。教育主管部门班子和学校班子成员测评及社会测评另行组织。

5.形成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汇总校长教师自评、座谈会代表评议、考核小组逐项考核的意见,确定项目指标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结合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形成考核鉴定意见及考核总成绩,拟定考核评价等次,报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班子会议集体审定。

6.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批准,由考核小组向被考核的校长教师反馈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

7.考核结论复议。若被考核校长教师或所在单位超过三分之一的教职工对考核结论提出质疑并提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应予受理,并就质疑的内容进行调查落实,必要时须重启考核程序。

8.考核结果报备。考核工作全面结束后,学校将将教师的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校长和教师的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2.校长在考核期内学校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3.考核期内因个人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期内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主动公开考核内容、程序、方法,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倡导发展性评估,对校长教师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学校或班级的起始状况和发展后劲等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第一个5年聘期内,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学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引进校长教师发给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为: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校长考核为优秀的10万元、合格的8万元;初级中学校长考核为优秀的8万元、合格的6万元;小学校长考核为优秀的6万元、合格的4万元;高中教师考核为优秀的5万元、合格的4万元;初中教师考核为优秀的4万元、合格的3万元;小学教师考核为优秀的3万元、合格的2万元。

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引进校长教师的补贴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校长教师视不同情况采取诫勉谈话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引进校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四条 引进校长教师第一个5年聘任期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与引进校长教师双方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对引进校长教师的聘任:

1.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引进校长教师职责或引进校长教师不能履行合同;

2.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3.经查实有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及获奖证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聘任的行为;

4.任职期间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5.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继续任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如解聘引进校长教师,应向其本人送达书面通知。引进校长教师本人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超过五个工作日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五到十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聘任期间被解除聘任的引进校长教师,纳入普通教师岗位管理。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少于5年而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引进校长教师,已发放的安家费(包括因特级教师身份而另外奖励的安家费)按每少服务1年退还1/5计算金额(对于最后1个服务年度不完整的情况,服务不足1学期的按少服务1年计算,服务超过1学期、不足1学年的按少服务半年计算),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追回,缴入同级财政国库。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不再发给引进校长教师年度考核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引进实施效能的过程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执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县和单位,上报省政府启动问责。

第三十条 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县引进校长教师(包含自主引进)的细化管理方案,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师管理办法(二)

安徽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加强特级教师的管理,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更新教育观念,端正教育思想,掌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2、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教研上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并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实验工作。

3、深入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努力促进本地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4、带头开展教育科研,坚持教育改革实验,及时总结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与经验,撰写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论文、论著。

5、积极帮助薄弱学校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薄弱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年度考核情况简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其余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将特级教师考核结果输入中小学特级教师信息库,作为对特级教师奖惩的依据,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报省教委人事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加强对全省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

2、各级教学研究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特级教师在教学、教研和科研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业务管理,并负责组织对特级教师的教学业务考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

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学校要给本校的特级教师下达培养青年教师的具体任务。并落实由特级教师牵头的教育科研课题和教学改革实验项目。

2、各市(地)、县(区)应成立特级教师讲师团,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支援农村边远地区和教育教学相对薄弱的学校,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提高农村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当地特级教师,为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授课。

4、县级以上教研部门要积极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各学科的教研活动、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及教改实验,发挥特级教师在教学研究中的带头作用。市、地教研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定期组织编辑《特级教师论文集》,以推广特级教师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经验。

5、省每二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论文、论著评选,经评选确认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和推广价值的,给予资助出版。

第四条 对特级教师的要求:

1、特级教师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特级教师应参与或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的实验研究,其中担任县级教研员的特级教师必须承担市地级以上的研究课题,担任市地级教研员的特级教师必须承担省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2、特级教师要主动在当地教师的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

3、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特级教师每年应讲授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担任教研员的特级教师每年应作学科教研或科研的专题报告或讲座2次以上。

4、特级教师应当主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45岁以下的特级教师要建立固定的联系点,帮助农村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

第五条 市地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省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特级教师的研究工作和特级教师的业务进修。省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以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进行研究、写作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与交流。

第六条 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沛的精力和充裕的时间做好本职工作,发挥自己的特长。

对男55、女50周岁以上,教学经验特别丰富,教学工作较为繁重的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

及学校要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担任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参与总结、整理经验,使年轻教师得到培养和锻炼。

第七条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培养青年教师的需要,对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特级教师,可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本人要求在规定年龄退休的除外)。 延缓退休的特级教师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培养教师和地方教材、乡土教材的编写工作,不再担任行政职务。

第八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有条件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特级教师的津贴标准。

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等其他待遇。

第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省教委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可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

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

3、其它应撤消称号的。

第十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委备案,可停发津贴。

1、不履行岗位职责,从事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符的活动,如擅自进行有偿家教、违规参与或组织滥编、乱印、乱发行教辅用书和各种试卷,经教育规劝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较大,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无特殊原因,两次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1、2、3款要求或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后3年内达不到第四条4款要求者;

4、未经组织同意,出省或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

5、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特级教师有关的待遇、津贴随即停止,由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中小学一线的教师自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调入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所属的教研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级教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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