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及保留基本工资等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用一系列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新政策举措,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办法》是国家授权我市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办法》细化了对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人事政策。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同时明确,事业单位*员(含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与目前已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武汉在政策措施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如我市放宽了适用范围和对象,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政策大多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武汉则放宽到除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对象从科研人员放宽至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明确离岗创业人员,最长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比国家规定的不超过3年更宽松,适当延长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而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减轻离岗创业人员的生活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此外,我市还明确规定武汉事业单位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可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这对于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员”可否离岗创新创业是一大突破。
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以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创新创业,是指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领办)企业或者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离岗创新创业的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新创业申请(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申请表》,附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离岗创新创业。离岗期限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创新创业人员在离岗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原单位不得以离岗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待遇、责任、考核、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原聘用合同中止履行。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应当将所创办(领办)企业取得的工商登记证明或者开展创新工作所在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于30日内交原单位备案,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情况。
第五条 创新创业人员在离岗期内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可以将其在企业工作期间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的业绩条件,并可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员在离岗期内保留基本待遇,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二)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基数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所需费用由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企业另单独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发生工伤的,原单位和所在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考核意见由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情形外,其年度考核结果视作合格等次,并按照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五)离岗创新创业人员退休、丧葬抚恤等事项按照原单位同等人员待遇处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人员在离岗期内和离岗期满后的岗位聘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离岗期内,创新创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新创业,并书面提出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申请,原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30日内按照其专业技术等级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双方恢复履行原聘用合同,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落实核发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原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可先将返岗创新创业人员纳入特设岗位管理,并可安排其与同岗位等级人员一起参加上一层级(等级)岗位竞聘。
(二)在离岗期满后,创新创业人员应当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当在期满后30日内做好岗位聘任及相关工作。
(三)在离岗期满后,创新创业人员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当在期满后30日内与原单位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手续,经原单位通知后仍未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照无故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解聘和辞聘的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解聘和辞聘手续,终止人事关系,核销人员编制,其人事档案交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对担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含管理六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离岗期内或者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做好岗位聘任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涉及事企分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单位所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当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并会同所在企业加强对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原单位应当对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时以及离岗期内和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进行公示;原单位应当于每年以及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离岗期满后到其所在创新创业企业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对其表现情况进行公示;对原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出现“吃空饷”行为以及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工作、表现情况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约定和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未定期报告创新创业情况、违反协议和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单位视情形终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