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后死亡待遇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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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后死亡待遇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如何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1993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的干部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

1985年6月30日前退(离)休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包括:(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全额工资;(2)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3)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4)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85年7月1日参加工资改革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包括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和按文件规定本人已增加的离退休费。

延伸阅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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