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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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保险费率改革,具体如下:

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降低费率的时间从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从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降低费率的时间从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从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从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五、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5月26日

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2016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7月2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为加快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安置“去产能”“僵尸”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照周边省区失业保险金水平,我省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副厅长袁英敏介绍,此次调标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即西宁、海东市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

袁英敏表示,这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调标政策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据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我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爱护。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调标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在贯彻政策当中,人社部门将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不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违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精准、规范、公平、公正地落实好失业保险金调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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