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征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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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和省、市征兵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征兵时间从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基本政策规定如下:

1、征集时间:今年征兵从8月1日开始,9月1日批准新兵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在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在大学生离校前组织初检、初审和预定兵。

2、征集对象和范围。今年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总部已经明确,今年,北京、天津、上海及省会城市原则上不再征集初中生。同时,市征办为我县划定的大学生征集比例为不低于19%,初中生征集比例为不高于33%。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干部子女,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

3、征集年龄。男兵征集年龄要求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兵征集年龄要求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4、征集条件。今年征兵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l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特勤人员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4.8;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5、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6、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予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关于女兵征集问题。今年女兵仍然实行普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征集程序分为网上报名与初选预征对象、初审初检、体检与综合素质考评、政审、定兵与公示、新兵交接与运送等六个环节。

(女兵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

8、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收,并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规定,自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残疾至八级的义务兵退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高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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