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来,我们按照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的要求,积极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切实维护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现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抽查核实政策规定整理刊登,供全市县处级以上干部认真执行,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了解。
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
(一)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二)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14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方式主要有集中填报和随时报告两种方式。
1.集中填报。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2.随时报告。领导干部发生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变化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注意事项
1.报告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填写前应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要与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充分沟通,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领导干部就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向组织书面承诺。
4.“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报时,应填写有效证件及上一年失效的证件。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需填写。同时,出国(境)证件的保管机构必须是规定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而不是个人。
5.填写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时,注意应将年度奖金、采暖补贴、年度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等每名干部都享受的津补贴均填写到“工资”一栏。
6.填写“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时,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填报时,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上一年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等情况,也需要填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
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车位、储藏间和房产产权包含在一起的,仅填报房产,不需要单独填报车位和储藏间;车位、储藏间和房产产权分开且有独立产权的,要单独填报车位和储藏间。
房产已出售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必须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填报并注明,否则按不如实填报对待。
已签订购房合同,没有入住或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也要报告。
7.填写“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一栏时,填报“股票”、“基金”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的市值(净值)和总市值(总净值)。
除表中所列的股票、基金、期货外,其它人寿、教育型、各大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网上理财如余额宝等,均可根据本人自愿,写在个人认为需要填报的其他事项中。
填报年度卖掉或赎回股票、基金、期货的,仍有账户的要写清楚何时交易及交易情况。
(五)不遵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的处理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2.不如实报告的;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政策规定(一)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实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2010年5月,*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的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减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组部正式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这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创新举措。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的方式
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今年随机抽查比例由去年的3%-5%提高到10%。
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按照中央“凡提必核”要求,从2015年1月开始,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考察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的人选都要进行核实。对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三)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办法
1.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
2.对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
3.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4.对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5.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