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六中全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了哪些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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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六中全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了哪些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17日全文公布。专家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中共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中共反腐斗争的制度建设步入新的阶段。 中纪委反腐专家李永忠说,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基本上是依靠*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这是一种权力反腐败模式。十六大提出了“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成为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 他说,这也是目前拥有68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

条例最引人瞩目之处是,监督的对象直至最高层和一把手。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它的意义无疑非常重大,”从事党建研究多年、参与过条例意见征集和修改的中央党校教授陈登才说。根据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工作报告要接受党代会的审查。但对于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提出“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中共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努力,在去年的一系列反腐要案中得到印证。2003年,中国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改革开放以来所少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等要案,表明很多对下级官员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到了省部一级就失效了。在省内,人大、纪检都无法对省部级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形成巨大的真空地带。这一监督真空有望被新条例所弥补。 这个包含47条、一万多字的条例,对保证党内的正常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对述职述廉进行了详细规定,意在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对同级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对民主生活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发挥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对信访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控告的权利和作用;条例还对舆论监督、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和监督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李永忠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尤其加大了普通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力。草案中含有以下条文: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

中纪委特约研究员、反腐专家邵道生认为,群众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落实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就必须将监督权还给普通党员和各级群众。 中纪委特约研究员、国情专家胡鞍钢指出,中国正处在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腐败多发期、群发期和并发期,同时也进入了改革攻坚阶段腐败与反腐败相持期。中央纪委向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669300人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人和98人,增加25.6%。 据中纪委连续8年进行的随机抽样、直接入户的党风廉正建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1996年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只有32.8%,达到历年最低点,而2003年这个数字回升为51.9%。

*胡锦涛在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提出了“三个仍然”的论断:“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 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制度化进程明显加快,一是加紧制定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二是加紧修改并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正在中央纪委主持下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起草,四是中央纪委召开了一次高规格的全国纪检检察法律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目标:“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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