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汇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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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乡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希望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乡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1】

为切实做好胜利乡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规定及《中共甘洛县委办公室、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甘委办[2016]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真正把让群众满意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提高坚强的组织保证。鼓励本乡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

(二)主要任务:依法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修改和完善村委会的各项制度;完成上届与本届村委会的工作交接,制订新一届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乡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7年1月上旬开始,2017年3月底结束。选举日统一定为2017年3月10日。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5日)。

1.建立换届选举机构。及时成立胜利乡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2.搞好调查摸底。要切实做好选举前期的调查摸底,既要掌握本辖区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数量、比例、联络方式及参选方式等面上情况,又要摸清各村的具体情况,掌握村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排查出换届选举难点村、重点村名单。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村要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

3.开展宣传培训。乡党委、政府通过召开培训会议,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和各村三职干部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熟悉选举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月25日至3月20)。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2017年2月5日前完成)

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应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代表,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2.制定工作方案。(2017年2月10日前完成)

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工作实际,拟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具体规定选民资格、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站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依法开展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2017年2月18日前完成)

公告本届村委会选举日和登记选民日,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1-2名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的人担任登记选民员。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2017年3月10日),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参加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凡已在一地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

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登记造册、提前通知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到无一遗漏。对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民主的方式解决,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可采取登记站登记或者选举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

4.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2017年2月18日前完成)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因故推迟选举超过30日的,应当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村民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5.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候选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5)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原则上,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连选连任的一般不超过57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委员参照执行);

(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7)原则上常驻本村,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工作职责的;

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村民要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承诺公平竞争,不参与拉票贿选、不利用“三宗”或黑恶势力和纵容指使他人闹事等违反选举纪律行为干扰公平选举、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退出、自动辞职处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6.正式选举工作(2017年3月10日)。

(1)规范选举投票工作。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每一个参加选举的村民,动员广大参加选举的村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参加选举的村民的选举权,提高参选率。

(2)制定投票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县选举领导机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投票办法如下:

一是投票方式。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方式或选举大会中心会场与投票站结合的方式。(请各村二选一)

二是投票次数。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投票。将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印在一张选票上,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将票投入票箱。

三是检验认定选票。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两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四是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无效选票的认定。

有效票又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即按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划法填票划票的;部分有效票是指在一张选票中,主任栏和委员栏按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划法填票划票的部分为有效部分,未按规定填划票的为无效部分。

无效票,又称废票。即不按选票上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划法,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它也分整张无效或部分无效两种。

弃权票。即选民领到选票后,任何符号未划又将选票投入票箱的票。

检验认定选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检验认定选票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要依规定进行,但具体选票要具体分析,有些灵活性。如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不同意的划“×”,但选举人对同意的划了“√”,不同意的留白,这尽管划的符号与规定的不尽相同,但选举人的指向意见是非常明确的,应当认定这张选票是有效选票;有的未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划“?”,而在候选人姓名下划“?”,等等,类似这样的选票明显表达了选举人意向,只是符号划错了,可视为有效选票。

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上,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

(3)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一般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领票、投票。

每一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票,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选举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地址、选举日投票时间,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它选举注意事项。

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保证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正式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和唱票员。

本届换届选举不得设置流动票箱。在选举过程中,如果中途出现有选民组织到会群众离场,则视为放弃选举,不计入应到人数;若有选民领取了选票但拒不投票的,也不计入参加选举人员总数中。

7.宣布选举结果。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现场或者中心选举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当选村委会成员村民要签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对任期目标、岗位要求、工作纪行等作出承诺,如不履行承诺即按自动退出、自动辞职处理。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并指导其重新组织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另行确定,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并封存选票、统计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党委、政府备案。

8.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人数较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9.做好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党委政府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0.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20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应及时报乡党委、政府备案。

11.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是本村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推选产生的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1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三)抓好后续工作(2017年3月20日至30日)。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由乡党委、政府指导新班子及时分工,使每一名成员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结合本村实际,进一步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保证村事务平稳过度、正常运转,确保新一届村委会能尽快开展工作。

【2017年乡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2】

安龙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至2017年底任期届满,将从2017年9月起开展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扎实推进我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7〕166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分类指导,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进一步扩大城乡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广大村(居)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切实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引导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积极加入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能致富、能带领群众致富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村(居)民委员会带头人队伍。

二、工作安排

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7年9月启动,2018年1月20日前结束。2017年9月30日前为选举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为选举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前)

1.建立机构(9月1日至9月5日)。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安龙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9月6日至9月25日)。各镇(街道)、村(居)两级都要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指导村(居)依法制定符合村(居)情、体现民意、操作规范、阶段明晰、针对性强、任务细化、责任明确的选举工作方案。各镇(街道)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县指导小组备案,村级选举工作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实施。

3.广泛宣传(2017年9月起至换届结束)。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特别是竞选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引导广大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4.召开会议(9月6日至9月30日)。要召开全县第十届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对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均要召开会议对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部署动员。

5.人员培训(9月6日至9月30日)。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让广大选举工作人员、选举骨干熟悉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工作采取向下培训一级的方法,县负责培训镇(街道)选举工作人员,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切实提高参选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6.村财审计(9月1日至9月30日)。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前,由镇(街道)具体负责审计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县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财务审计工作督促和指导。审计工作应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并确保在9月23日前结束,9月24日前通过村委公开栏等张榜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9月30日前将无异议的村级财务审计结果报县农业局备案。

7.选举顺序。本次换届按照先村(居)党组织、后村(居)民委员会的顺序进行。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居)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8.落实经费。各镇(街道)要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安排村(居)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二)选举实施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

1.村民委员会选举(10月1日至12月20日)。

⑴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10月1日至10月30日)。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7人组成,负责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选择,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⑵选民登记(10月11日至11月5日)。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确定并公布选民登记时间,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组织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村民可由登记工作人员上门登记,逐一确认其参选自愿。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依法告知,对无意参选的可不纳入选民登记。对有意参选但无意返乡的,严格执行委托投票规定。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各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民参选率达到95%以上,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选举20日前完成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在选举日的20日前,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因婚姻、家庭关系迁入和在本村的居住选民应予登记。根据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以下人员不进行选民登记:①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②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已依法告知后,10日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③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进行选民登记的。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工作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⑶候选人提名(11月6日至12月2日)。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村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5名。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具备“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等条件。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竞争。提倡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职务“一肩挑”,但要从村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不搞“一刀切”。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可不列为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对易地扶贫搬迁户也要安排适当比例人员为候选人。实行“海选”(即无候选人,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可不提名候选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实现交叉任职,但要结合村情实际,不能“一刀切”。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换届选举,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成员候选人,确保每个村民委员会都有一名妇女成员。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⑷推进“海选”(11月1日至12月1日)。“海选”是保障群众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是无候选人,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选举方式。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各镇(街道)要统筹谋划,科学确定“海选”比例,根据州的文件精神,在全县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县、镇(街道)指导小组要加强对“海选”的指导力度,积极推进村(居)“海选”工作,各镇(街道)“海选”率不能低于65%。

“海选”是提名和选举一同进行的选举方式,也是增强村民的民主政治意识,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海选”不提候选人,由村(居)选民在海选会场一轮投票(主任、副主任、委员同时选举)或多轮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海选”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对作风正、有文化、能力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村民,经本人自荐,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递交竞职演说稿,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可在“海选”当日的会场上进行竞职演讲,推介自己。

组织“海选”中,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出现缺额时,按赞成票的多少顺序确定为缺额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再次组织投票选举。

⑸选举投票(12月3日至12月20日)。选举前要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核实参选人数,通知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实,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登记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为准,票数按票箱中收回的选票计算。登记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3日内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选举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当众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备案。

2.居民委员会选举(10月1日至12月2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候选人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名、居民小组提名或选举领导小组提名产生。

(2)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用差额或等额选举,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1人)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票数过半,方可当选。

(3)提倡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一人一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强化措施,确保居民委员会直选率达100%。居民委员会直选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

(三)后续重点工作(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

1.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账目、档案等,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建立人民调解、治安护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委员会。

3.全面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1个月内,应主持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参照《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黔民发〔2017〕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财务人员也不得兼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结束后,各村(居)要有专门的办公室,挂牌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安龙县XXX镇(街道)XXX村(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其式样和大小、字体参照“村(居)民委员会”标牌。

4.完善规章制度。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尽快制定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依法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自治章程、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务公开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要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有关统计报表,并将换届选举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归类存档。县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统一组织换届选举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非法和违法选举,要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镇(街道)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2018年1月20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报县指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县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街道)情况完成全县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县委、县政府,并召开全县第十届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三、纪律要求

(一)规范选举竞争行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一次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各镇(街道)要为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集体与村(居)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坚决制止候选人或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利用钱物或其他利益买卖选票,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和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

(二)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发挥民间力量监督作用,提倡由本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组成选举观察小组,对选举进行全程观察和记录,作出客观评价,为化解争议和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提供参考依据。

(三)认真做好信访维稳。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部门要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对群众来信来访,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要畅通信访渠道,严格登记、受理、告知程序,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并向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处理意见。要坚决避免村(居)“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性信访事件,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疏导思想、回应诉求,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群众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激化矛盾。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指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针对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人,随时掌握工作进度。整个换届选举期间,县、镇(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不定时对换届选举各个环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三)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切实加强指导。对因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发的各类事件,要早发现、早研究、早处置。对基层组织请示的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研究,统一答复。

各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要按照县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定期报告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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