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么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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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为民事行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之前为了调整民事关系,我国出台过民法通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一些新情况,我国2017年颁布了民法总则。那么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给出的答案。

一、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么?

《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发展要求,弘扬,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8周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这也是民法总则的立法依据。相对于之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存在不少亮点,其中对胎儿的利益作出明确保护,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到了8岁。并且对监护范围进行了扩大,居委会和街道办都可以作为指定监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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