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条件

思而思学 2023-11-04 21:38:46

2018报考天津音乐学院的考生已经拿到通知书了,可是焦急的在家等待天津音乐学院开学入学考试,那么天津音乐学院开学考试考什么内容呢?天津音乐学院新生如何转专业已经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小编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出关于天津音乐学院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的相关信息,请仔细阅读参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导师和教务工作人员审查后,由转出系的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签字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作曲、音乐学专业为七年)。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者;

3.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二)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必须以书面形式写“休学申请书”,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连续休学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署的理赔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由监护人及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一条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4学分者,由所在系给予书面警示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二)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22学分者,由所在系提出申请,上报教务处批准,给予退学;

(三)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2年时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在十个工作日后,学院将学生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可补考、重修或补毕业论文,合格后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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